2014年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为 (027)87195649,传真 (027)87194853。网址:http://zbc.wit.edu.cn。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学校对报考我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测试。其它类型的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第一批次线上,在第二批次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档案投入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60天内可根据本人申请进行专业调整,优先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如报考我校研究生且达到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的,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取得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合格证(我校在湖北、福建、湖南、广东四省未组织艺术专业考试,考生只需通过省艺术专业联考即可报考我校),福建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政策,按所在省份制定的综合分择优录取;其它省份考生录取总成绩为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湖北省、湖南、广东省三省考生的专业总成绩以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英语成绩在录取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所含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批次线。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专科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对英语成绩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济与贸易类(本科)的考生,英语成绩一般要求在150分制的90分以上;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一般要求在150分制的115分以上;广告学(本科)专业的考生,语文成绩一般要求在150分制的90分以上;其它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150分制的80分(西部省份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中外合作办学所含专业不受单科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http://zbc.wit.edu.cn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需交纳其他服务性费用。
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等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后可持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每学年都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实施。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专业介绍
法学(本科类)
专业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具有宽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适应能力的应用型高级法学专门人才。 本专业主要向学生系统传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从而具有应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运用法律规范管理事务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专业人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党政部门从事法律实务、教学科研、检察审判、党政管理等工作。 本专业学制四年,授法学学士学位。本专业文理兼收。
工业设计(本科类)
工业设计专业 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工业设计领域理论研究、设计创新、生产应用的基本知识,从事工业设计生产实践、研究应用方面工作的专门人才。为社会培养IT产品设计、家电产品设计、家具设计、交通工具产品设计、汽车设计、展示设计等方面的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开设两个方向:工业产品造型设计方向和交通工具造型设计方向。 本专业学制四年,授工学学士学位。
工业产品造型设计方向 本专业方向侧重培养具有较高现代工业产品设计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的人才。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多媒体教学和工厂现场实习等教学手段,将课内教学与实践动手能力紧密结合,使学生熟练掌握各种工业产品开发与创新设计,了解人机工程、机械设计基础、工程材料以及根据市场需要开展专项课程设计,成为IT行业、家电产品、家具设计、展示设计等机构培养应用型和研究型人才。 主要课程:素描、色彩、画法几何及机械制图、摄影基础、基础造型(I)(Ⅱ)(Ⅲ)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I)(Ⅱ)(Ⅲ)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CAD、快速表现、模型制作、机械设计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业设计史、设计概论、设计美学、设计心理学、产品改良设计、产品开发设计和产品创新设计等。
交通工具造型设计方向 本专业方向侧重培养具有较高现代交通工具产品的结构设计和外观造型设计的人才。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多媒体教学和工厂现场实习等教学手段,使学生熟练掌握现代交通工具结构与造型设计以及各种交通代步工具的研究与开发,了解人机工程设计、产品色彩与形态设计、汽车设计、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设计原理、摩托车设计、电动车设计,成为汽车设计与制造、摩托车设计与制造、电动车设计与制造、电器产品设计与制造等机构培养应用型和研究型人才。 主要课程:素描、色彩、画法几何及机械制图、汽车效果图、摩托车效果图、摄影基础、基础造型(I)(Ⅱ)(Ⅲ)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I)(Ⅱ)(Ⅲ)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CAD、交通工具模型制作、汽车设计原理、摩托车设计原理、电动车设计原理、汽车内饰设计、交通工具开发与改良设计、机械设计与制造、电工电子技术、汽车发展史、工业设计史、设计概论、设计美学、设计心理学等。
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专科类)
武汉工程大学创建于1972年6月,原名湖北化工石油学院,隶属湖北省。198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武汉化工学院,改由原化工部主管。1998年7月,随着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学校划转到湖北省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同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价,并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2月,经教育部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更名为武汉工程大学。 2006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教育部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的评估。2008年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为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
经过38年的建设,学校已由单一的工科院校发展成为一所办学条件较好、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多科性教学型大学。